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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0-08-27 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甘建质〔2020〕279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

使用安全工作指南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水平,持续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动态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1.3本指南所称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规定,主要包括焊接使用乙炔、氧气、油漆稀释剂涉及丙酮、乙醇等,使用溶剂油、丙酮作为胶粘剂的稀释剂,涂料涉及溶剂油等,主要安全风险是火灾、爆炸和中毒。本指南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细化规定。

1.4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业管理力量,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1.5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建筑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监督指导职责。

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涵盖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设置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明确落实到岗到人,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制度并定期考核。

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1 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情况、使用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

2.2.2 施工企业、项目应制定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实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到位,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追加安全投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加强管理。

2.3 安全教育培训

2.3.1 施工企业、项目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人员入场前、变换工种等情况下,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3.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培训考试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相关内容。企业、项目应定期对以上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动态具备安全能力素质。

2.4 安全方案

2.4.1 施工企业、项目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相关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4.2 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方案,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编制、审核、批准、执行等制度。

2.5 分包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 安全标准化建设

项目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统一管理,按照《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按月、按施工阶段开展标准化专项自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安全标准化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评价力度。

施工场所保障

3.1危险场所布置

3.1.1 施工现场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1.2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应设置在架空电力线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与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与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等应采用单层建筑,与宿舍和办公用房分别设置,并按相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在施工程、库房等不得兼做宿舍。

3.2 材料管理

3.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平方米;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3.2.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应分类专库储存,并应制定防火措施,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2.3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3.2.4 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应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供气单位资质应齐全,气源应有可追溯性。

3.3 消防设施

3.3.1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3.3.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类型与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建筑灭火器配置涉及规范》GB 50140规定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4 公示标牌及安全标志

3.4.1 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管理、消防保卫等制度牌和宣传栏。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3.4.2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3.4.3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

3.4.4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作业层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作业过程管控

4.1 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应监督实施。

4.2 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参建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的规定。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4.3 用电作业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距离配电屏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配电室、配电箱、电器设备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4.4 用气作业

4.4.1 气瓶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老化的橡皮气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4.4.2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4.4.3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4.5 基坑工程作业

基坑工程支撑拆除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基坑工程在燃气等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4.6 危险废弃物处理

施工现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填埋。应对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及时分拣、回收、再利用,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5.1 项目应针对工程特点,实施风险评估,区分辨识安全风险,对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级分类管理,对施工现场事故易发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5.2 工企业、项目应建立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5.3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总要求,强化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项目实施综合监督检查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并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省住建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省工程项目实施抽查督查。

应急处置

6.1 应急救援

施工企业、项目应急准备应贯穿于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的各环节,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项目危险化学品施工特点等,制定易发、多发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配足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人员职责。项目应急预案应侧重体现现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应急装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配合专业机构应急救援的能力。建立和实施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对重点场所部位定期巡查检查,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坚持救早救小,科学有序实施应急处置,杜绝盲目施救、冒险处置等蛮干行为避免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升级,并及时向综合应急救援部门和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2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当施工现场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原因,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核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省住建厅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跟踪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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